目前分類:食品保健法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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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唷…懶貓來講重點說:

1.考到證照五年內,加入工作當地的公會(派駐的需另外註明,但仍登記派駐當地的公會)後,申請執業執照的有效日期,是領到營養師證照的日期+6年。

2.考到證照的五年後,加入工作當地的公會後,還必須另外修滿180個學分(那180個學分要在你"預計"申請執業執照6年內修完,否則太久遠的學分不算數。),才能申請執業執照。

3.除此外,若是符合領得營養師證書超過五年,首次申請執登、連續歇業期間超過二年的人,可以只修滿30學分就能馬上申請職業登記,期限也是申請執登日期+6年。

4.若正在執業,也有執業登記,但若等到執業登記換證警告信件寄來時(執業執照日期到期前要修完),若還沒修滿180個學分,就必須依照營養師法28條處一萬以上五萬以下罰款。(除非你的老闆願意先幫你辦離職證明,但還是讓你繼續執業,等到你修滿學分後,老闆再幫你恢復對外公告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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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食品添加物 種類:命令 更新日期:2012-01-11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
第 三 條 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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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七條,食品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或具有衛生署公告認定之保健功效者,應於上市前申請許可,經審查通過使得為之;違反規定,依該法第二十一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新台幣一百萬以下罰金。

 

食品之標示及廣告用詞出現「健康食品」字樣或涉及衛生署認定之保健功效者,即屬違反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惟針對可能出現之違規現象,為使各衛生機關執法時方向明確,茲擬訂下述判別原則,並輔以例句說明,俾供相關稽查工作之依循:

 

一、名詞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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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9-12-25

健康食品管理法何時開始實施?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起施行。
健康食品管理法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令正式公布,六個月後開始實施,因此自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起,健康食品將以「健康食品管理法」有關規定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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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目前最新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
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
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者。
第 3 條
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發給健
康食品許可證:
一、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
    有明確保健功效;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得依申請
    人所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各項原料及佐證文獻,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
    認定之。
二、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第一項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及規格標準,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未定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得由學術研究單位
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
第 4 條
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表達︰
一、如攝取某項健康食品後,可補充人體缺乏之營養素時,宣稱該食品具
    有預防或改善與該營養素相關疾病之功效。
二、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其中特定營養素、特定成分或該食品對人
    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影響。
三、提出科學證據,以支持該健康食品維持或影響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
    能之說法。
四、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的一般性好處。
第 5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二 章 健康食品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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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94年3月31日衛署食字第0940402395號函修訂

總說明:
一、本署於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公布食品廣告標示詞句認定表,並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但由於客觀環境的變遷,已不敷使用,故本署參考美、日等國外管理情形,整理衛生單位近年來查處違規廣告標示之案例、彙集各方意見,針對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是否涉及醫療效能、誇張及易生誤解之原則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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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目前最新98.2.2)

誇大不實:

一、效用與性能

類型

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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