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用字表9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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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詞用字一覽表
疑義用詞 |
甲詞 |
乙詞 |
出處 |
部定、校訂 |
法律之創制,用「制定」 |
行政命令之製作用「訂定」 |
法律統一用語 |
分、份 |
分:身分證、部分、身分、情分、過分、水分、充分 |
份:股份、一份、月份、省份(單位量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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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聲請 |
申請:對行政機關申請 |
聲請:對法院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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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劃 |
畫:名詞。計畫、繪畫、規畫。 |
劃:動詞。策劃、規劃、擘劃、劃分、重劃、比手劃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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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紀錄 |
記錄:當動詞,用「記錄」。 |
紀錄:當名詞,用「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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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定、製作 |
書、表、證照、冊、據等用「製定」、「製作」,不用「制定」、「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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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蒐集 |
一律用「蒐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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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儘量 |
一律用「儘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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黏著、粘著 |
一律用「黏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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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意、涵義 |
含意: |
涵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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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義、意涵 |
涵義: |
意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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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佈 |
布:布置、公布、分布、宣布、布局 |
佈:佈道、傳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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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及 |
與:文句內僅有一連接詞時用「及」 |
有二連接詞時先「與」後「及」 |
常用字讀寫正誤表 |
兩、二 |
使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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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掌、執掌 |
職掌:負責掌管,職務。 |
執掌:管理。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 |
需、須 |
需:必要。必需…、需要、需求… |
須:應該、必得:仍須努力、務須注意、須知…… |
國語辭典 |
NEED。必不可缺,下接名詞 |
MUST,一定、應該,下接動詞 |
||
複、覆 |
複:重複、複習、複述 |
覆:反覆、答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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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作 |
做:指具體東西的製造,有「興辦」之意。做文章、做作、做生意、做事、做活 |
作:抽象的形容。作罷、作文、當作、裝模作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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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週 |
周:周圍、四周、周到、周知(指完整完全) |
週:一週、週年、週轉(指循環不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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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鍊、煉 |
練:洗練、歷練、磨練、練就(反覆練習) |
鍊:鍊子、項鍊、鍛鍊、錘鍊(有冶製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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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煉鋼、煉丹、提煉、煉乳(以火燒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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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哩、浬 |
里:公里、英里、海里 |
哩:指英里(1英里=1609.315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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浬:指海里(1海里=1852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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蹟、跡、績 |
蹟:事蹟、古蹟、奇蹟、遺蹟(前人手澤) |
跡:痕跡、跡象、蹤跡、遺跡(前人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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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成績、功績、戰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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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型 |
形:形狀、形體、形態、形勢、相形之下、隊形 |
型:模型、體型、類型、典型、轉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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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察 |
查:巡查、查驗、調查、明查暗訪 |
察:觀察、診察、明察秋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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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 |
地:……地+V(當副詞使用,後接動詞) |
的:形容詞+的(當形容詞用,後面沒接) 如:漸漸的、無法克制的、……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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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用詞 |
建議統一用法 |
出處 |
提升、提昇 |
一律採「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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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律用「( )」半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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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數字、國字 |
項次、規格、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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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機關、教育主管機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一律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寫 |
職業學校法 |
第□學期、上下學期 |
使用第一、二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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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效果、教學成效 |
一律用「教學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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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目標 |
一律用「課程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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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要點 |
一律用「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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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標準、基本設備 |
視其意涵,如為「設備標準」,一律用「設備基準」。 如為設備標準下之說明,則維持基本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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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學分數 |
學分:意與「時數」相同。 學分數:意為需修習且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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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敘寫 |
第二次序寫時,得採簡稱。如:「…本架構表……」得簡稱為「…本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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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校95暫綱 |
教育部令頒之「職業學校群科課程暫行綱要」,簡稱:職校「暫行綱要」 |
教育部94年2月5日台技(3)字第0940011888B號令 |
職校98課綱 |
教育部技職司設立「職業學校群科課程規劃工作圈」訂定預計98年公佈實施之「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設備基準」及各項配套措施,其全銜為: |
文書作業不宜以簡稱出現,宜以全稱書寫之。口語則可以使用簡稱。決議儘使用全稱及簡稱,對內簡稱則不建議使用。以下各項同此。 |
職校98課綱工作圈 |
教育部技職司設立「職業學校群科課程規劃工作圈」在協助教育部推動技職體系課程暫行綱要,規劃、執行各項配套措施、協調各課程中心、蒐集課程暫行綱要實施後之相關意見及建議等,訂定98年課程綱要、設備標準及各項配套措施。 全銜為:「職業學校群科課程規劃工作圈」,對內簡稱:「工作圈」。對外簡稱為:「職校98課綱工作圈」。由台灣科大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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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業務小組」、「總綱小組」、「審查小組」及「課發研究小組」 |
工作圈依據工作任務,分設「綜合業務小組」、「總綱小組」、「審查小組」及「課程發展研究小組」,負責各項工作之推動及管控。全銜分別為:「職業學校群科課程規劃綜合業務小組」、「職業學校群科課程規劃總綱小組」、「職業學校群科課程規劃審查小組」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規劃課程發展研究小組」。對內簡稱分別為:「綜合業務小組」、「總綱小組」、「審查小組」及「課發研究小組」。 對外簡稱為:「職校98課綱綜合業務小組」、「職校98課綱總綱小組」、「職校98課綱審查小組」及「職校98課綱課發研究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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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科目課綱小組、 |
工作圈下設「一般科目暨各群課程綱要發展小組」,全銜:為「職業學校一般科目課程綱要發展小組」、「職業學校○○群課程綱要發展小組」,對內簡稱:「一般科目課綱小組」、「○○群課綱小組」。對外簡稱為:「職校98課綱一般科目課綱小組」、「職校98課綱○○群課綱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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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小組 |
全銜:「職業學校群科課程規劃工作圈審查小組」,對內簡稱:「審查小組」。對外簡稱:「職校98課綱審查小組」 |
|
課程發展研究小組 |
課程發展研究小組:係由教育部另行遴選專案委託,負責與群科課程相關之基礎研究,研究之進度需配合工作圈所規劃之進度,並隨時提供工作圈所需之支援。對內簡稱為:「課發研究小組」。對外簡稱為:「職校98課程發展研究小組」。 |
|
○○群科中心學校 |
工作圈下負責各科課程綱要之推動及執行者為「○○群科中心學校」。對內簡稱為:「○○群科中心學校」。對外簡稱為:「職校98課綱○○群科中心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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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統一用語表
統一用詞 |
說 明 |
「設」機關 |
如:「教育部組織法」第五條:「教育部設文化局,……」 |
「置」人員 |
如:「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 |
「第九十八條」 |
不寫為:「第九八條」。 |
「第一百條」 |
不寫為:「第一○○條」。 |
「第一百十八條」 |
不寫為:「第一百『一』十八條」。 |
「自公布日施行」 |
不寫為:「自公『佈』『之』日施行」。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自由刑之處分,用「處」,不用「科」。 |
「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罰金用「科」不用「處」,且不寫為: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金。 |
「處」五千元以上罰鍰 |
罰鍰用「處」不用「科」,且不寫為: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
準用「第○條」之規定 |
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法其他條文時,不寫「『本法』第○條」,而逕書「第○條」。如:「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條其他各項規定時,不寫「『本條』第○項」,而逕書「第○項」。如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制定」與「訂定」 |
法律之創制,用「制定」;行政命令之制作,用「訂定」。 |
「製定」、「製作」 |
書、表、證照、冊、據等,公文書之製成用「製定」,即用「製」,不用「制」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 |
法律條文之序數不用大寫,即不寫為:「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 |
「零」、「萬」 |
法律條文中之數字「零、萬」不寫為「○、万」。 |
三、法律統一用字表
用字舉例 |
統一用字 |
曾見用字 |
說明 |
公布、分布、頒布。 |
布 |
佈 |
|
徵兵、徵稅、稽徵。 |
徵 |
征 |
|
部分、身分。 |
分 |
份 |
|
帳、帳目、帳戶。 |
帳 |
賬 |
|
韭菜。 |
韭 |
|
|
礦、礦物、礦藏。 |
礦 |
|
|
釐訂、釐定。 |
釐 |
厘 |
|
使館、領館、圖書館。 |
館 |
|
|
穀、榖物。 |
榖 |
谷 |
|
行蹤、失蹤。 |
蹤 |
|
|
妨礙、障礙、阻礙。 |
礙 |
|
|
賸餘。 |
賸 |
剩 |
|
占、占有、獨占。 |
占 |
佔 |
|
牴觸。 |
牴 |
抵 |
|
雇員、雇主、雇工。 |
雇 |
僱 |
名詞用「雇」。 |
僱、僱用、聘僱。 |
僱 |
雇 |
動詞用「僱」。 |
贓物。 |
贓 |
|
|
黏貼。 |
黏 |
粘 |
|
計畫。 |
畫 |
劃 |
名詞用「畫」。 |
策劃、規劃、擘劃。 |
劃 |
畫 |
動詞用「劃」。 |
並。 |
並 |
并 |
連接詞 |
聲請。 |
聲 |
申 |
對法院用「聲請」。 |
申請。 |
申 |
聲 |
對行政機關用「申請」。 |
關於、對於。 |
於 |
于 |
|
給與。 |
與 |
予 |
給與實物。 |
給予、授予。 |
予 |
與 |
給予名位、榮譽等抽象事項。 |
紀錄。 |
紀 |
記 |
名詞用「紀錄」。 |
記錄。 |
記 |
紀 |
動詞用「記錄」。 |
事蹟、史蹟、遺蹟。 |
蹟 |
跡 |
|
蹤跡。 |
跡 |
蹟 |
|
糧食。 |
糧 |
|
|
蒐集。 |
蒐 |
搜 |
|
菸葉、菸酒。 |
菸 |
煙 |
|
儘先、儘量。 |
儘 |
盡 |
|
麻類、亞麻。 |
麻 |
|
|
電表、水表。 |
表 |
錶 |
|
擦刮。 |
刮 |
括 |
|
拆除。 |
拆 |
撤 |
|
磷、硫化磷。 |
磷 |
燐 |
|
貫徹。 |
徹 |
澈 |
|
澈底。 |
澈 |
徹 |
|
祗。 |
祗 |
只 |
副詞 |
法律統一用字表資料來源:行政院民國62年訂頒(62年3月13日立法院(第1屆)第51會期第5次會議及第78會期第17次會議認可.)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附表74.3.18.修正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篇附錄二
四、體例格式(含內文及表格)
(一)文字:1.中文字型:標楷體。
2.英文、數字、符號字型:Times New Roman。
3.標題字:16pt(第○章)、14pt(大標—壹、貳、叁)。
4.內文:12pt。
5.表格:視需要調整大小為12pt或10pt。
6.符號:一律為半型。
(二)版面:採直式橫書,A4紙張,上下左右邊界為2.5公分,裝訂邊為0公分,套用整分文件。
(三)內文段落格式:各行行距及表格內行距:單行間距。
與前段間距:0。
與後段間距:0。
(四)章節編號:1.勿採用自動產生編號。
2.各單元要點是否有遺漏章或節之序號。
3.各章、節序號有錯誤編碼之情形。
4.並注意編號之正確性。
(五)表格體例格式:1.框線一律採用黑線,1/2pt及網底,無網底。
2.字型及大小:12pt或視需要調整大小為10pt。
3.表格內編碼及內縮:依體例格式。
4.表格列高及欄寬是否合宜,高度為指定高度:0,最小高度。
5.表格編碼:採「表○○-○」文字置中,依序採流水號編排。
6.表格外框左右貼於邊界。(如無法調整請使用Alt鍵及滑鼠做微調)
7.表格跨頁統一需分頁,並於上面加註「表○○-○ ○○○○○○○○(續)」(跨頁可採用Shift+Ctrl+Enter即可),並請注意跨頁後的文字是否一致。
(六)目錄及頁碼:1.頁碼設定
(1)請於「插入-頁碼」中設定。位置-頁尾;對齊方式-外。
(2)目錄之頁碼以羅馬數字編列,其於以數字編列。
2.目錄設定:以「參照」->「索引及目錄」->自動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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